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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第 三 節 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 ( 104年01月06日)
第 41 條
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以其本公司有經營期貨業務者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五、具備經營證券或金融業務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六、其本國政府准許該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之證明文件。
七、外國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構核准之文件。
八、董事會對於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決議錄。
九、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名冊。
十、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十一、案件檢查表。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