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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1月06日)
第 49 條
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申請設置期貨經紀商、分支機構或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案件,涉及外匯業務時,本會經洽會中央銀行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