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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1月06日)
第 7 條
期貨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本會按期貨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