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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10 條
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