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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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3 條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事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