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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之一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11年12月22日)
第 56-10 條
期貨商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十六條之四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期貨商如符合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