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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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之一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11年12月22日)
第 56-8 條
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
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