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期貨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或從事業務。
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期貨商經理人審核及簽名或蓋章後始可使用。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第二項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本會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本會得隨時抽查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商不得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