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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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10 條
期貨商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之規定。
前項之代理,期貨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