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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18-1 條
期貨商內部稽核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三、未配合本會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