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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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11年10月28日)
第 3-2 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機構,係指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金融機構,係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保險機構,係指保險法所稱之保險公司;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