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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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 112年09月27日)
第 9 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期貨交易所或機構名稱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