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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24日)
第 11 條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發行無記名股票。
二、與結算、交割業務無關之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