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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財務 ( 108年06月24日)
第 16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