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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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財務
( 108年06月24日)
第 18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營業處所備置下列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一、結算、交割、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
二、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及相關文件。
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期貨結算機構應訂定保存期限,並申報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