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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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24日)
第 5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結算會員種類擬訂其資格條件,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員種類與資格條件之擬訂,應衡量其資本額、財務結構、債信情況及其他財務、業務條件,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