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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24日)
第 7 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