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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 104年01月06日)
第 16 條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