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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4年01月06日)
第 26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