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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4年01月06日)
第 27 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