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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4年01月06日)
第 31 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交易輔助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