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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1月06日)
第 9-1 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