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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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0月26日)
第 11 條
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所列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