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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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0月26日)
第 2 條
期貨經理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