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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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35 條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受託期貨經紀商及證券經紀商之受託契約,應載明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逾越法令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自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