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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36 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