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39 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按委任人別設帳,按日登載交易或投資情形、期貨交易未沖銷部位、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庫存數量及金額、委託資產餘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保管機構對前項委任人帳戶之登載內容,應予核對確認。

委任人得要求查詢第一項之資料,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