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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0月26日)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保管機構,指受委任人委託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