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41 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簽約、開戶、交易或投資、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