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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42 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