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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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43 條
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期貨經理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