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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45 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業務表冊。

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