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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09年10月26日)
第 47 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許可及許可證照後二年內,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