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52 條
本規則所稱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指經同業公會或其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合格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