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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53 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或期貨機構,係指本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服務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