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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59 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訓練機構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