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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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60 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不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三個月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務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