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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61 條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從事交易或投資之相關管理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