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61 條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從事交易或投資之相關管理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