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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人員 ( 109年10月26日)
第 65 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準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辦理第七條所定業務之業務員準用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五十九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