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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兼營期貨經理事業 ( 103年05月29日)
第 23 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二、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有第五條規定情事。
三、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員不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四、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五、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六、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