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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106年02月18日)
第 15 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業務經營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四、董事、監察人或被指派擔任期貨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有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情事。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