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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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24日)
第 2 條
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期貨商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