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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第 五 節 附註 ( 113年01月24日)
第 22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相關資訊。
十四、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應符合財務比率之限制及其執行情形。
十五、專屬期貨商業務之特有風險。
十六、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七、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八、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或轉讓。
十九、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二十、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三十、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