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24日)
第 4 條
期貨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期貨商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期貨商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財務與出納作業等項目。

期貨商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