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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24日)
第 6 條
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