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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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24日)
第 6 條
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