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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7月27日)
第 4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