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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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7月27日)
第 4 條
期貨結算機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