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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7月27日)
第 9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期貨結算機構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期貨結算機構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