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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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4 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提報年度預算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