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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9 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白或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